广州市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广州市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本协会的英文译名是:Guangzhou Optics and Optoelectronics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缩写为:GZOEM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广州地区光学、光电子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经广州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根本利益,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广州市有关光学光电子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广泛团结从事光学光电子行业工作的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的作用,促进会员之间、国内及国际之间的合作,促进光学光电子产业持续、快速、健康、稳定地发展,为广东光谷的繁荣与发展服务。本协会将代表和维护广州地区光学光电子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共同愿望,依法开展行业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
本协会的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07号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 反映光电子产业意见及需求,为政府制定光电子产业的发展政策提供参考;
  (二) 编印协会刊物和信息资料,介绍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方法、技术和经验,开展调研,向政府提供行业发展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三) 提升产业技术,促进产业间合作,以提升产业体系的健全发展,争取参与国际性标准化制度的建立;
  (四) 组织企业共同研发有主导性的关键产业技术及前瞻技术;
  (五) 组织各类业务讲座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六) 担负起产业界对外咨询与协调的职责,举办、参与国内外光学光电子产业及技术的交流与发展的会议、活动;
  (七) 提供会员产业资讯、开展各项联谊活动;
  (八)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九) 推动、执行与本协会宗旨相符及其它经本协会会员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收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遵循诚实信用、严格履约、互利共赢和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元;
  (四)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理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建议;
  (五)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二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领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协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理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其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讨论通过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三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收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将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
四十四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
五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
五十二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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